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金军 王俊杰)吊车在非行驶状态吊装货物时,货物脱落致使装卸工受伤。由于吊车车主此前投保了交强险,伤者要求吊车车主理赔,车主认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伤者受伤非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偿。那么,特种车辆静止作业状态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例因特种车辆在静止作业状态下发生事故的案件,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小赵损失费共计25000元。
2024年1月20日,车主小张驾驶其购买的吊车在永定区某废品收购站从事吊装工作。在该吊车处于固定状态从事吊装作业时,因用来捆扎货物的铁丝突然断裂,货物从吊钩上坠落,造成装卸工小赵受伤,送医治疗11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000元。小张在某保险公司为其驾驶的吊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小赵多次找车主小张及雇主老李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老李认为,小赵自己没有把铁丝捆紧,货物坠落导致其受伤,缺乏安全意识,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张认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非行驶状态,是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赵诉至永定区法院,要求小张、老李、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000元。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小张签订的电子保单第六条约定:“本保单承保的有牌照的轮式起重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投保交强险,对于交强险应赔付部分,发生时应先由交强险负责赔偿,本保单不承担垫付赔付责任,施工作业期间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由交强险公司负责赔偿”。
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依据保险公司与保险人的保单的约定:“施工作业期间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由交强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雇主老李表示愿意自愿承担雇佣关系的用工责任,车主小张表示自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主老李、车主小张在承担责任后,放弃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对于小赵的损失,保险公司赔付25000元,雇主老李赔付4000元,车主小张赔付3000元,雇主老李、车主小张在承担责任后,自愿放弃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法官说法:1.强险制度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法律规定特种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目的是发挥交强险提供救济、增强保障、分担风险之作用。但实践中,特种车辆静态作业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持否定态度,导致消费者理赔困难,相关纠纷逐年增多。2.特种车辆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交通行使,其特殊作业带来的风险有别于道路交通行使带来的风险,静止作业状态时发生的事故应当纳入交强险赔付范围,但在具体的保单中,有的保险条款没有约定特种车辆静止作业状态时发生由交强险来赔偿,致使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保护,这种情形在各个省份的规定也不经相同,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加强立法。3.交强险作为强制性保险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属性。若将特种车辆作业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偿之外,不符合交强险分散风险的立法目的。4.在投保人对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知道该类车辆用途为特种作业,但在保险合同中未将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排除在理赔范围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则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此可知,交强险是针对在道路或者视同道路的公众通行场所处于通行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所有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设置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交强险的补充,其承保的是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者相辅相成。
该案涉吊车发生作业事故时处于静止状态,非处于通行状态,因此,案涉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但是,吊车等特种车辆,以通行为非常态,以作业为经常性使用状态,对此,承保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系明知的。如果特种车辆承担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只保障其通行状态下的事故赔偿责任,而将其常态作业时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排除在外,有悖诚实守信、等价有偿的民商事行为交易规则。
责编:王辉
来源:湖南法治报









